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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学部办公室   时间:2016-11-1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管理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并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运输、废弃化学品回收工作。
学校要求校内各使用单位到指定的供应中心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财务处对自行采购不予报销。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追究责任。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申请,指定的供应中心定期回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九条 相关学部(院)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十条 相关学部(院)主管实验室工作副部(院)长负责组织起草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学部(院)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一条 学部(院)实验室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经学部(院)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公安处备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实验室安全员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上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并对在实验室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十三条 学校化学试剂供应中心其仓储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要求和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化学试剂供应中心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做好台账管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采购。由学校化学试剂供应中心提出申请,经公安处审核同意后,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采购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危险化学品由学校化学试剂供应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委托运输单位事前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的危险品化学应存放于化环生学部指定的专设仓库内,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同时报公安处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公安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内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部应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大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六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如条件允许,可以设课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二十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他辅助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爆炸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剧毒、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专用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用途、用量、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用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学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公安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流向、储存量、用途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中心领回的剧毒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投入使用时,经实验室或中心主任同意,应按规定送回院库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操作间内做实验剩余的或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5g,并储存在保险柜中,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超过5g时,应返回仓库。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用剧毒物品时,必须在专人负责用加锁的密闭专用容器予以保管,此容器不得兼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储存在各单位特设专用仓库和储存室内,仓库要装置防爆、防火等安全装置,不得随意乱放。
第四十条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已经设立的单位应当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并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其它物品。
第四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变质过期不能用的物品,应及时进行处理,选择安全的地点由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销毁。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储存室,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将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容易引起爆炸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住宿、开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四十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不用的物品,应当退回,严禁个人自带私存。
第四十七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十八条 新开设计危险品的实验项目和课题,必须经过安全论证,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科技处、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变动或人员调离,都要妥善处理好危险化学品,不留任何后患。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五十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 .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运。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此三类废液收集桶由学校化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负责统一购置,并分三类印制标签。需要某类废液收集桶的单位,前往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登记借用。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与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联系收运。
(5) 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2 .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备案后,与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联系,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3 .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与学校化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联系,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4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备案后,与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5 .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与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联系,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6 .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处理须请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在该剧毒物品的《大连理工大学剧毒、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专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并及时上报公安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适时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企业联系,并及时通知各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在运输车辆到来之前,学校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派人到有关单位收运危险废物(含相应的危险废物登记表),同时登记、确认体积或重量,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 .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 .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公安处报告。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考核之中。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同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中提到的以及未说明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内容依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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