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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学部办公室   时间:2016-11-1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避雷设施:是指六层以上的建筑物屋顶的避雷针、避雷网、引下线等装置。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

1.新购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申报、购买、供货安装方资质确认、安装和登记注册的管理);

2.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常检、维保厂家资质认定、维修、变更和报废的管理);

3.特种设备资料和操作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购置、使用单位,必须向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申报所购置特种设备的名称、种类、安装地点以及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并会同供货安装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经注册登记并领取使用证的特种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注册铭牌,并注明设备名称和注册编号。

3.特种设备总电源或总阀门附近应有警示标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放置在操作人员醒目的位置。

4.特种设备操作者应受过国家安全技术部门正式培训,领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5.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以及保养必须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执行,所有特种设备采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具体使用单位(公共楼宇由物业兼管)和维修保养单位三方共同管理。当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当事人可直接向以上三方联系故障报修或应急救援。

 

第二章  新购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订购新特种设备时,必须经校安全办对制造、销售以及安装方的生产销售安装资质进行确认。

第七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新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的施工资格必须经校安全办确认,签订施工协议后,才能开始施工。

第九条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市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特检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一、电梯、起重设备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说明;

3.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电梯(起重机)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

二、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特种设备,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3.资料齐全,安装完后存在有不可修复的缺陷的。

 

第三章  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九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存在严重缺陷的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校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有维修、移动、转户、停用和重新启用等情况时必须上报校安全管理部门,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压力容器必须做破坏性处理后,方可作为废品出售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资料和操作者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特种设备原始资料必须上交校安全管理部门建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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